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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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94年07月08日)
第 7 條
申請人未依第五條規定擬訂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提出,屆期不提出者,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森林遊樂區計畫核定,並公告之。
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