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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 102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
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
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竹、木所佔之面積。
四、伐期齡:竹、木自培育至可利用之成熟期之計畫年數。
五、擇伐度:擇伐所得材積,與擇伐區域內林木總材積之比例。
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