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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 89年11月27日)
第 15 條
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就所辦之登記設立森林登記簿。

前項森林登記簿及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書、登記證格式,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