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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 89年11月27日)
第 6 條
私有林竹、木之登記,由森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送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登記,發給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申請登記之竹、木,如為合資經營者,應將所立書面契約影本,隨申請書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