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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 112年09月23日)
第 14 條
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當日,消防機關及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監視;並在許可證上加蓋印章後,引火人始得引火,俟火滅後,監督人員及引火人始得離開現場。

氣候乾燥或有其他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已引火者,監督人員應即撲滅或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