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 112年09月23日)
第 17 條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森林狀況編組森林救火隊及菁英小組,並得視需要編組義勇救火隊。

森林保護機關應與當地有關機關聯繫訂定救火計畫,載明各該轄區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對策、可動員人數、聯絡方法、器材配備、食糧供應、交通路線、緊急疏散及收容、緊急運送及緊急醫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