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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 112年09月23日)
第 19 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員調查災害情形及損失,填具森林火災災害調查表,必要時應會同消防機關鑑定火災發生原因,並將涉及刑責有關書件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