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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9月23日)
第 27 條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有具體事證。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依社區林業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森林保護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