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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9月23日)
第 29 條
非屬各機關奉派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人員,協助森林保護工作致受傷或死亡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慰問金;防止森林災害有功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獎狀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