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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9月23日)
第 30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