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9月23日)
第 33 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一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