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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9月23日)
第 35 條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