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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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