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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12月07日)
第 3 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