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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12月07日)
第 5 條
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