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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12月07日)
第 8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