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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12月07日)
第 9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