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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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10 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補助前條第一項所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費用時,應檢具計畫說明書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