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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