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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