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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