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