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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年07月07日)
第 4 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
一、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