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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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年07月07日)
第 7 條
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以一次為限。但因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補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