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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103年07月07日)
第 8 條
造林獎勵金之額度如下: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