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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年04月30日)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