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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 104年08月26日)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生態保護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生態保護用地。但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