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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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年05月27日)
第 10 條
受保護樹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生物危害、因天然災害無法存活、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失去保護意義者,公告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