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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年05月27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
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
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