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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105年05月27日)
第 9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受保護樹木之編號、樹種、中文名、學名及數量。
二、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
三、坐落地點及位置圖。
四、認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