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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年10月20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