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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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年10月20日)
第 5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於前條之網站公開外,主管機關亦得採取公開展示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進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