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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 106年10月20日)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一、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
二、有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推廣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