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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10 條
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森林副產物自用者,除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外,免經提案核准及查驗,並應隨身攜帶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