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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12 條
受理機關應將提案初審結果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提案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以下合稱採運許可證),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取或搬運種類。
二、採運期間,應包含採取時期及搬運時間。
三、採取或搬運位置及範圍。
四、採取或搬運數量。
五、採取或搬運屬有償或無償。
六、提案人與受理機關簽訂森林產物採運契約(以下簡稱採運契約)期限。
七、其他提案人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