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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13 條
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
一、提案人名稱。
二、生活慣俗內容。
三、採運許可證影本。

受理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公告,應張貼於採取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