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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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17 條
依本規則採取森林產物之放行、搬運及跡地查驗,由提案人通知受理機關轉知主管機關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主管機關得視採取森林產物之種類、數量及伐採跡地現況,同時辦理放行查驗及跡地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