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17 條
依本規則採取森林產物之放行、搬運及跡地查驗,由提案人通知受理機關轉知主管機關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主管機關得視採取森林產物之種類、數量及伐採跡地現況,同時辦理放行查驗及跡地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