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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5 條
部落、原住民團體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應向受理機關提案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原住民採取森林主產物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時,應由其所屬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為自用採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以外之森林副產物者,免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