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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108年07月04日)
第 7 條
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需要。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且為公用或共同使用之需要。
三、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人工種植之副產物。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得無償採取前項以外之天然生副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