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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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 107年12月26日)
第 19 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