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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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 107年12月26日)
第 35 條
前二條情形無法取得同意且有必要時,得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由申請人予以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