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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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 107年12月26日)
第 36 條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