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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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 107年12月26日)
第 52 條
為融通漁業資金,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洽由金融機構,辦理各種漁業貸款。
金融主管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核准設立漁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