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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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 107年12月26日)
第 56 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