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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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1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