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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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3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