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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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8 條
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為之處罰,其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不問屬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