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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