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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16 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

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