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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申請許可時,申請人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姓名、地址。
二、地點及範圍。
三、使用目的。
四、使用期間或時期。
五、無法取得同意之事實。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